個人資料保護政策項目

個人資料保護政策

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(106年11月20日修訂)

為落實員工個人資料之保護與管理,所有蒐集、處理及利用行為,應尊重員工權益,遵循誠實信用原則,僅限於特定目的所需,且與蒐集目的具正當合理之關聯,避免侵害員工人格權。

本公司全體員工以及本公司於招募、雇用、任用、管理、訓練、考核、給付、勞安、健康管理…等業務所蒐集之個人資料。

公司依勞動契約及個資法規定,於員工入職時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必要個人資料,並要求員工簽署「員工個人資料取得/授權使用同意書」,以保障個人權益。員工應配合公司執行法定義務及業務管理所需,提供相關資料及佐證文件,並可查詢、閱覽或請求人資部更正、補充資料。因私人或公務需求申請提供個人資料者,需提出正式申請,以確保資料提供符合法定程序。 人資部負責資料管理與更新,確保資料正確並合理利用;主管及其他經手人員應遵守使用規範,確保資料僅用於合法、合理目的,並維護員工個人權益。

公司各單位應落實個人資料安全管理。人資部負責紙本及電子資料之妥善保管,並對超過保存期限之資料予以銷毀。資訊部負責電子資料庫及設備安全,採取防護、監控及門禁措施,防止資料竊取、竄改、複製、毀損或洩漏,並確保備份資料安全。安全衛生部管理健康檢查資料時,也需確保資料保密。
主管及其他經手人員應善盡保護及保密義務,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資料外流或不當使用。整體流程強調權責分明、紀錄完整及安全控管,確保員工個人資料得到全面保護。

1.停止或刪除資料的條件
當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已消失或資料保存期限屆滿時,公司應主動或依當事人提出之「個人資料權利行使申請書」請求,停止處理或利用,或刪除該個人資料。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,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2.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之情形
下列情形之一者,視為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:
2.1 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尚未屆滿。
2.2 有合理理由認為刪除資料將侵害當事人權益。
2.3 其他依法或依正當理由不得刪除之情形。
3.申請處理時限
3.1 申請提供個人資料複製本者,主辦單位應於受理日起7日內回覆,如有必要延長,延長不得超過7日,並須通知當事人延長原因。
3.2 停止處理、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之申請,主辦單位應於受理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並回覆當事人。如有必要延長,延長不得超過15日,且須通知當事人延長原因。

本公司指定資訊安全及個資管理單位負責政策執行與內部稽核,並依據法令變更與實際需求,持續檢討與修訂相關管理措施,以確保個人資料保護之有效性。

本公司定期辦理員工個資保護教育訓練,提升全體同仁之個資保護意識,共同維護資料安全。

本公司應將本組織章程之內容置於本公司網站,以備查詢。
本組織規程訂定於中華民國一零零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。
本組織規程修訂於中華民國一零六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