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停止或刪除資料的條件
當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已消失或資料保存期限屆滿時,公司應主動或依當事人提出之「個人資料權利行使申請書」請求,停止處理或利用,或刪除該個人資料。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,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2.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之情形
下列情形之一者,視為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:
2.1 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尚未屆滿。
2.2 有合理理由認為刪除資料將侵害當事人權益。
2.3 其他依法或依正當理由不得刪除之情形。
3.申請處理時限
3.1 申請提供個人資料複製本者,主辦單位應於受理日起7日內回覆,如有必要延長,延長不得超過7日,並須通知當事人延長原因。
3.2 停止處理、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之申請,主辦單位應於受理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並回覆當事人。如有必要延長,延長不得超過15日,且須通知當事人延長原因。